专家解答山东招远案法律常识

2014年06月02日08:43  新华网 收藏本文

  新华网济南6月1日新媒体专电(“中国网事”记者高洁)山东招远“5·28”故意杀人案震惊全国,网上曝出的施暴视频可谓触目惊心,广大网民在表示愤慨的同时,也极为关心此案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。例如,有网民提问“犯罪嫌疑人是邪教教徒,如果有精神异常会影响定罪吗?”为解网民之疑,新华社记者特邀法律界人士进行解答。

  【问题一】此次恶性事件中,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是否应用某某代替?

  山东大学99级法学博士柴瑞娟:未成年人可以用某某某,成年人用某某代替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。

  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合作人、律师潘昌新:法律只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。此案中的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不应公开。是否公开成年嫌疑人姓名,由侦查机关根据案情决定。原则是不妨碍案件的侦查。

  【问题二】六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一名未成年人,将来提起公诉,是否会不公开审理?

  柴瑞娟:未成年人犯罪,由少年审判庭审理,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的,由法院决定是否由少年审判庭审理。受害人家属还可以起诉麦当劳快餐店,因其未尽到安保义务,涉嫌民事侵权。

  潘昌新:从目前警方披露的信息看,涉案的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,不负刑事责任,会另行处理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,应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。

  【问题三】受害者致命伤在头部,是否要重点查明致命伤的施加者?

  柴瑞娟:是要查明致命伤的实施者,但若犯罪嫌疑人主观都有杀人的故意,即使致命伤不是其实施的,也构成故意杀人罪。2013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解释。

  【问题四】如果未成年人是在监护人指使下行凶,会受到什么刑罚?监护人该承担什么责任?

  柴瑞娟:成年人教唆未成年犯罪,同罪且加重惩处。

  【问题五】此案现场刚好处于监控录像死角,仅凭目击者拍摄的视频和证言,能否确切分辨出主犯与从犯?

  柴瑞娟:主犯不一定是实施致命伤的人,还是以主观动机来定夺,辩论点在于是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,还是故意杀人,这两条罪名差异非常大。从媒体采访犯罪嫌疑人等报道情节来看,存在主观上故意杀人的动机。

  【问题六】犯罪嫌疑人是邪教教徒,会不会有精神异常的鉴定?影响对其定罪?

  柴瑞娟:是邪教徒,只要不是有精神病问题,不影响定罪。精神病鉴定应由法定专门机构依法按程序进行。

  潘昌新:从公安机关对此事的定性来看,是故意杀人案件,个别网友所说的“邪教杀人的定罪”应不适用本案。

(编辑:SN02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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